什么情況下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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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況下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惡意注銷企業逃避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什么情況下股東不承擔刑事責任?
股東履行義務就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
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號17.在仲裁或訴訟期間,用人單位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的,由其出資人承擔原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應按前條規定申請變更主體,仲裁委、人民也可依職權將已注銷的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二、《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