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必須是實繳出資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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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股權質押必須登記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必須是實繳出資嗎?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于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為,股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于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但是,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合法性基礎與股東按期繳納出資行為密切相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將影響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就明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于出質。
三、股權受讓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股權轉讓的簡單理解是轉讓人將手中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受讓人一般是指接受股票的一方。如果股東是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自身的股權,應該經過其他股東超過半數的同意。
股東轉讓自身的股權,還應該以書面的的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它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