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友要捐詩人遺產詩人養女不同意遺囑將筆跡鑒定

導讀:
>>遺產風波19萬存款屬于誰詩友養女各執一詞今年8月4日,女詩人裴某去世,相交多年的詩友閆某某拿著一份未經公證的遺囑將交通銀行西安城東支行起訴到碑林區法院,稱裴某生前愿望是將19萬余元存款全部捐給希望工程,但銀行卻根據裴某外甥女裴某的申請掛失了銀行卡,>>案件焦點遺囑真實性是關鍵將進行筆跡鑒定在質證階段,原告方對繼承公證書提出異議,認為公證書載明的是繼承人稱被繼承人裴某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實際上并不是沒有遺囑,只是遺囑真實性問題,因此對公證書不予認可。
七旬女詩人裴某去世后,詩友和裴某的養女圍繞著一筆19萬余元的存款遺產發生糾紛。詩友閆某某稱裴某遺囑要把這筆錢捐給希望工程并托其辦理,裴某的養女裴某則不承認遺囑真實性,并對詩友的目的表示懷疑。
昨日,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并將委托專業機構對遺囑進行筆跡鑒定。
>>遺產風波
19萬存款屬于誰詩友養女各執一詞
今年8月4日,女詩人裴某去世,相交多年的詩友閆某某拿著一份未經公證的遺囑將交通銀行西安城東支行起訴到碑林區法院,稱裴某生前愿望是將19萬余元存款全部捐給希望工程,但銀行卻根據裴某外甥女裴某的申請掛失了銀行卡。閆某某認為,她是裴某生前委托的遺囑執行人,銀行拒絕取款,侵害了她執行遺囑的權利,也剝奪了困難學生合法受贈的權利。
昨日開庭后,閆某某及代理人將原起訴狀中的第三人裴某變更為第二被告,要求裴某返還19萬余元。法庭上,閆某某提供的未經過公證的裴某遺囑包括:其喪事托詩友閆某某操辦;其存款全部助學,由閆某某負責聯系捐給單位或人員;其他財產由外甥女裴某自行處理;喪葬費用(暫由外甥女墊付)由單位所發費用及20個月的退休金支付,剩余部分歸外甥女裴某所有等內容。立遺囑人裴某,時間為2012年12月5日。
但裴某稱,裴某老人雖稱她為外甥女,但早在1987年,她就已過繼給裴某收養,雙方實為母女關系,有收養公證書為證。
裴某說,養母并沒給她說過有遺囑。8月18日,她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9月9日,該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顯示:裴某的遺產包括蔡家巷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和19萬余元存款;繼承人稱被繼承人裴某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裴某無生育子女,收養了一個子女裴(即裴某)等。故被繼承人裴某的上述遺產應由其子女裴繼承。拿到公證書的第二天,裴某持公證書到銀行辦理了取款業務。
交通銀行西安城東支行認為,裴某到銀行辦理補卡、銷卡及取款等業務,依據是9月9日的公證書,裴某遺產應由其子女繼承。故銀行方面為裴某支取19萬余元等銀行業務均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規章制度。
>>案件焦點
遺囑真實性是關鍵將進行筆跡鑒定
在質證階段,原告方對繼承公證書提出異議,認為公證書載明的是繼承人稱被繼承人裴某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實際上并不是沒有遺囑,只是遺囑真實性問題,因此對公證書不予認可。原告同時對兩份公證書上裴某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提出質疑。同樣,裴某也不承認遺囑的真實性,認為養母為人謹慎,即使沒有對遺囑進行公證,也至少會找人見證。同時對原告方所說的捐給希望工程的目的表示懷疑。
審判長在詢問雙方當事人時,也向原告提問是否已聯系捐款接收單位,閆某某說,在裴某去世以后,自己老伴也病了,還沒有精力進行過實質聯系
法庭認為,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遺囑的真實性。對此,裴某和閆某某均表示愿意進行筆跡鑒定。近兩小時的庭審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并要求裴某和閆某某到裴某生前所在單位提取雙方都認可的裴某筆跡,對筆跡鑒定后再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