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與代位繼承

導讀: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本案涉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在于:第一是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而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代位繼承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徐某,男,未婚無子女,于二000年因病死亡。徐某的父母均先于徐某死亡。徐某有兄弟姊妹四人。現徐某的姊妹到公證處要求繼承徐某的房產。
經查,徐某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徐某生前未立遺囑。其房產應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徐某有姊妹四人,在家排行老小。二個姐姐先于其死亡。大哥后于其死亡。徐某的姊妹均結婚生子。現徐某的二哥、三哥、大哥的子女及二個姐姐的子女來到公證處,要求繼承徐某的房產。
本案涉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孫子女代父母繼承。而不適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況。代位繼承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沒有輩數限制;(3)代位繼承僅適用法定繼承。因徐某的二個姐姐先于徐某死亡,所以,徐某已死亡的二個姐姐的子女是無繼承權的。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而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所以徐某大哥的子女有權繼承徐某的房產。
本案涉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在于:
第一是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
第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第四,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因此,徐某的房產由徐某的二哥、三哥及大哥的子女共同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