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

導讀:
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3、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4、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
摘要: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一、概念
在繼承法中有這樣一個名詞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淵源
代位繼承始于羅馬法的按股繼承。羅馬市民法規定,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各國立法幾乎都對該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對代位繼承權作了限制。多數國家把代位繼承權限制在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和親屬范圍內,但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允許兄弟姐妹的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三、法律特征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里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分限制。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為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于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這僅是例外。
4、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于代為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并不以代為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我國現行法采代位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采固有權說為宜,被代為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為人的代為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四、性質
代位繼承權的根據,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代位權的性質是什么?關于這些問題,學術界主要有兩種學說:
一是固有權說。該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來自自己的
固有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代位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說。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而日本民法僅將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生的根據,若被代位人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二是代表權說,亦稱代位權說。這種理論認為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采此說。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中國現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采取的是代表權說。
五、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2]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六、代位范圍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四種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七、繼承范圍
代位繼承人一般應該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例如,承認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祖父母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