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談代位繼承

導讀:
本案中的兩名原告依照繼承法,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有權成為代位繼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親,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遺產中的法定份額,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韋老先生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大兒子和女兒,但因本屬于第一順序的二兒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還在,所以產生代位繼承問題,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長子,其接手集團董事長是韋老先生的遺愿,集團系正在運轉的企業,不宜當作遺產由各繼承人分割,本案韋老先生的老伴死亡在先,屬于其老伴的遺產應由韋先生與其子女按份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沒有遺囑,其遺產首先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韋先生與老伴生有二兒一女,老伴已于十年前過世,大兒子在集團任副理事長兼總經理,二兒子因車禍在十五年前死亡,女兒在集團任財務主管。
韋先生白手起家創辦面粉加工廠,現已成為年產值超億元的大型企業集團。韋先生與老伴生有二兒一女,老伴已于十年前過世,大兒子在集團任副理事長兼總經理,二兒子因車禍在十五年前死亡,女兒在集團任財務主管。2004年底,韋老先生因突發腦出血而死亡。大兒子繼任集團董事長,并掌管韋老先生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二兒子死亡時留下兩個女兒,一個在集團任職,一個在大學讀書。兩個孩子數次向自己的伯父提出繼承爺爺的遺產,均遭到拒絕。于是兩個孩子向法院起訴自己的伯父,要求繼承自己的父親應該繼承的爺爺的遺產份額。
對于此案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長子,其接手集團董事長是韋老先生的遺愿,集團系正在運轉的企業,不宜當作遺產由各繼承人分割。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集團財產可以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得到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沒有遺囑,其遺產首先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本案韋老先生的老伴死亡在先,屬于其老伴的遺產應由韋先生與其子女按份繼承;韋老先生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大兒子和女兒,但因本屬于第一順序的二兒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還在,所以產生代位繼承問題。從理論上分析,代位繼承屬法定繼承的范圍,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或已表示放棄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無代位繼承可言。本案中的兩名原告依照繼承法,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有權成為代位繼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親,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遺產中的法定份額,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