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債務的范圍與認定標準

導讀: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需要或個人行為(如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均可構成遺產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在我國,公民繼承遺產既是一項財產權利又是一項財產義務,2、應當將遺產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相區別遺產債務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完全為個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債務,一般是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
導讀: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叫遺產債務。公民有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也有清償死者的所欠的稅款及債務。下面繼承法編輯為您介紹遺產債務的范圍與認定標準。
(一)遺產債務的概念
所謂遺產,就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后,其所遺留的財產中既可能有財產權利,也可能有財產義務。遺產即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在我國,公民繼承遺產既是一項財產權利又是一項財產義務。繼承人僅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為我國法律所不允!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需要或個人行為(如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均可構成遺產債務。
(二)遺產債務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三)遺產債務的認定標準
1、應當將遺產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相區別
家庭共同債務是指家庭共同成員作為共同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債務;
(2)為添置家庭共同財產所負擔的債務;
(3)因家庭的經營活動所負擔的債務;如個體工商戶或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戶,如果是家庭經營的,其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承擔。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的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同財產清償。
(4)夫妻為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上述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家庭共有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家庭共同債務的,由家庭成員分別承擔清償責任,其中應由被繼承人分擔的債務份額,才可以作為遺產債務。
2、應當將遺產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相區別
遺產債務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完全為個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債務,一般是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但是,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并不一定都是遺產債務。下列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都不屬于遺產債務,不能以遺產來清償。
(1)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
(2)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為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種債務實質上是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3)被繼承人因繼承人不盡撫養、扶養、贍養義務,迫于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當屬于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的個人債務。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就指出: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撫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3、應當將遺產債務與繼承費用和殯葬費用相區別
繼承費用是指為執行遺囑或管理、分割遺產等所支出的開銷。有關繼承費用算不算遺產債務,許多學者認為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有的學者認為繼承費用雖然不屬于遺產債務,但亦應在償還債務后從遺產中扣除,即遺產的實際價值應是清償債務、扣除繼承費用后所剩余的價值。繼承費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債權人的利益;但遺產在清償債務后,不足以扣除繼承費用的,應當由繼承人承擔此項費用。有時因繼承人的過失而支付的費用,不應作為繼承費用,而應由繼承人個人承擔。我國對此沒有立法可以規范。[1]對此,我也認為繼承費用不應列入遺產債務,因為繼承費用是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產生的費用,但可以從遺產中扣除,只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必須在清償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后,若有剩余時方可扣除。
殯葬費用是指為辦理喪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關于殯葬費用是否屬于遺產債務,多數學者認為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理由是:喪葬被繼承人是繼承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況且這種債務的形成,是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其借貸關系的產生也是在繼承開始以后,因此殯葬費用應由繼承人分擔。也有學者認為殯葬費用應當并入繼承費用之中。在我國,許多被繼承人的所在單位承擔了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當然無需繼承人再負擔此費用。我贊同多數學者的觀點,殯葬費用不應列入遺產債務。
以上是遺產債務的范圍及認定標準的介紹。我國繼承法雖然未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后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