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臨終立遺囑贈與財產鬧出官司

導讀:
因此,絲業公司是林老板遺囑中涉及的受遺贈人之一,在沒有合法取得林老板遺囑中涉及的財產之前,將遺囑中涉及的受遺贈權用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彭麗,沒有法律依據,彭麗不能享有林老板投資于籌備娛樂公司的權益的受遺贈權,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中院認為,林老板投資籌備娛樂公司所獲得的權益,按林老板遺囑盡快變賣為現款交付絲業公司使用,從字面內容理解,并未有確認為股權繼承的意思表示,彭麗認為,絲業公司獲林老板贈與其生前投資娛樂公司的132萬元股權,而絲業公司通過與她簽訂協議書的形式,將這一股權轉贈與她,她依法享受林老板生前在娛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娛樂公司非法剝奪了她的股東權,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柳州的一個林姓老板或許沒有料到,他生前立下的遺產贈與,在他離世后會引發紛爭。他生前深愛的紅顏知己打起的價值百萬的股東權確認官司,一審和二審都敗訴了。法院為何不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老板患不治之癥立下遺囑贈財產
80后的彭麗(化名)是河南的一個鄉村女孩,20剛出頭就南下闖蕩,在柳州結識了一位頗有實力的林老板。彭麗討得林老板喜愛,不久便成了紅顏知己。
林老板在永福縣投資一家絲業公司,他把彭麗安排到公司,協助做管理工作。
在繁華的柳州,林老板常出入娛樂場所,一擲千金,讓他覺得娛樂業是個能賺大錢而值得投資的行業。2003年年底,林老板與葉老板等人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籌辦一家夜總會娛樂公司。開辦夜總會,林老板投資210萬元,葉老板等人投資60萬元。2004年2月,林老板吸收另外5個人入股,股東們簽訂了股東股權確認書,確認共同出資650萬元作為夜總會娛樂公司的資本,其中林老板投資210萬元,占股40%。
正當夜總會裝飾一新,開始試業不久,林老板卻不幸被查出患上了癌癥,且已是晚期,不得不住院治療。
2004年3月21日,在南寧的一家醫院病房里,林老板親筆寫下遺囑,并請來趙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明確彭麗享有其遺產現金5萬元,并享有絲業公司20%的權益,他在永福擁有的一套別墅3樓全部給彭麗居住,其余樓房由彭麗及其他管理人員、絲業公司共同使用,日產風度轎車彭麗有優先使用權。
在遺囑中,林老板說明他在娛樂公司中有40%股份,囑其余權益盡快變賣為現款交付絲業公司使用。
受贈人轉讓股權無法兌現起紛爭
8天后,林老板去世。趙律師作為其遺囑執行人,參加了娛樂公司的財務審計,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載明,林老板在娛樂公司的實際出資132萬元。
2004年6月17日,絲業公司與彭麗等管理層人員簽訂協議書,約定林老板生前投資娛樂公司所產生的股權及債權贈與彭麗享有,但所產生的債務由彭麗承擔。
2004年12月31日,彭麗給仍在籌辦中的娛樂公司一份股東函,要求接受繼承林老板的股權,但沒得到回應。2005年8月,彭麗又兩次給娛樂公司股東們去函要求辦理股權繼承手續,也沒有回音。
2005年12月,娛樂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正式登記成立,注冊資金55萬元,僅有王老板等4個投資股東,沒寫明彭麗是股東。
彭麗認為,絲業公司獲林老板贈與其生前投資娛樂公司的132萬元股權,而絲業公司通過與她簽訂協議書的形式,將這一股權轉贈與她,她依法享受林老板生前在娛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娛樂公司非法剝奪了她的股東權,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于是,彭麗一紙訴狀遞到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娛樂公司的股東們為被告,林老板遺囑的執行人趙律師成為第三人,請求法院確認彭麗享有林老板原在娛樂公司名下的出資款132萬元的股權。
法官歸納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一是彭麗能不能享有絲業公司轉讓的受遺贈權?二是被繼承人林老板投資籌備娛樂公司獲得的權益繼承人如何繼承?
一審:屬遺囑繼承糾紛,受贈權不能轉讓
柳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遺囑繼承糾紛。受遺贈權是以人身權為基礎的民事權利,具有不可轉讓性。因此,絲業公司是林老板遺囑中涉及的受遺贈人之一,在沒有合法取得林老板遺囑中涉及的財產之前,將遺囑中涉及的受遺贈權用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彭麗,沒有法律依據,彭麗不能享有林老板投資于籌備娛樂公司的權益的受遺贈權。娛樂公司在林老板籌備經營期間尚未依法成立,公司股權亦未依法產生,彭麗要求確認繼承娛樂公司原林老板名下的出資款132萬元所享有的股權,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中院認為,林老板投資籌備娛樂公司所獲得的權益,按林老板遺囑盡快變賣為現款交付絲業公司使用,從字面內容理解,并未有確認為股權繼承的意思表示。對于林老板投資籌備娛樂公司獲得的權益,繼承人如何接受繼承后變現和交付絲業公司使用,應由有繼承權的人另行提出。
基于上述理由,柳州市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彭麗的訴訟請求。
二審:股東權確認之訴,主張股權無依據
彭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彭麗上訴稱,她受遺贈獲得的權利,仍然屬于財產權利性質,受遺贈人按照民事自治原則依法可以轉讓或再贈與他人。根據絲業公司和她簽訂的協議書,她是林老板在娛樂公司的全部遺產的合法繼承人,遺產客觀存在,遺產的繼承與娛樂公司的股東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也無其他人對此遺產提出主張,因此她繼承林老板的遺產合理合法。
娛樂公司的股東陳老板、劉老板辯稱,遺贈的特點是特定性的,遺囑人想把財產給誰是定向定點的,不可能隨便亂給別人,一審的認定是正確的;彭麗既然認為她繼承林老板的遺產與娛樂公司的股東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就不能把娛樂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告。
娛樂公司的股東白老板、葉老板答辯稱,按林老板遺囑,絲業公司繼承的標的是變賣后的現金,而不是股權本身,彭麗與絲業公司的決議書是無效的。
第三人趙律師稱,絲業公司及彭麗等管理層人員簽訂的關于林老板在娛樂公司投資權益(遺產)處理問題的協議,明確了彭麗對該遺產享有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合法有效。彭麗是對娛樂公司享有財產權利的人,依法可以訴請娛樂公司股東履行給付義務。
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本案中,彭麗并非標的物的遺產繼承人,其依據是絲業公司的贈與合同,以受贈人的身份請求確認取得娛樂公司的股份,故本案非遺囑繼承糾紛,而是股東權的確認之訟爭,應為確權糾紛。
高院認為,林老板遺囑盡快變賣為現款交付絲業公司使用,是林老板對其財產所作的處分,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是有效遺囑。顯然,林老板遺贈給絲業公司的是其投資獲得的權益的變現款,而不是投資股份,故絲業公司受遺贈所得到的是林老板的權益所轉化的現金貨幣,并非投資股權,絲業公司并未取得林老板在娛樂公司的投資股權,公司在本案中對彭麗的贈與,因其并不享有股權,而缺乏前提條件,與法律所規定的贈與合同相悖,彭麗認為她應該取得該股權權益的主張,與林老板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日前,高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遺贈不是遺囑繼承無所有權不能贈與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遺囑繼承糾紛,為什么二審法院認為不當予以糾正?這涉及到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叫做遺囑人,接受遺囑的指定繼承人叫做遺囑繼承人。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囑繼承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其財產,但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接受財產人的身份不同,前者必須是具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后者則相反,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林老板雖在其遺囑中指定彭麗享有其遺產現金5萬元,并享有絲業公司20%的權益以及在永福的一套別墅的樓房居住權,由于彭麗不是林老板的法定繼承人,顯然林老板所立的遺囑只能認定為遺贈,而不是遺囑繼承。而且與彭麗產生糾紛的不是林老板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一審法院對案件糾紛的定性不當。
林老板生前立遺囑,將其在籌辦中的娛樂公司的投資權益,變現款后給絲業公司使用。后絲業公司與彭麗簽訂協議書,約定將林老板生前投資娛樂公司所產生的股權及債權贈與彭麗享有,條件是彭麗承擔股份產生的債務。因娛樂公司不承認彭麗的股東身份,才引起彭麗訴請其享有娛樂公司原林老板投資款的股權確認爭議。彭麗是否享有娛樂公司的股權,先涉及的是林老板是否在娛樂公司中享有合法的股權。雖然林老板在娛樂公司的籌辦中作為投資人出資,但在公司未合法登記成立時,其投資仍不能成為股權,何況娛樂公司成立時沒有明確登記林老板是股東。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林老板是娛樂公司的股東。
絲業公司與彭麗簽訂的名為協議書實為贈與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股權雖然也是財產權,但其贈與要受《公司法》的嚴格規定,在程序上與其他財產的贈與有所不同,但關鍵的還在于絲業公司并沒有享有在娛樂公司的股權,把無所有權的財產權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彭麗,顯然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本質要求,故贈與合同無效。彭麗依據這一贈與合同訴請確認其享有娛樂公司的股權,當然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