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贈與算共同財產嗎(婚后獲得的贈與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不過如果贈與人在贈送財產時指定財產僅歸一方所有,那么即使財產是婚內所得,也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歸個人所有,如果夫妻之間有財產協議,約定贈與財產夫妻共有的,算共同財產,贈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主觀:夫妻受贈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贈與人沒有指定財產只歸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相關法律規定的財產,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內贈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內一方贈與另一方一般不算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的單方贈與,贈與的財產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夫妻之間有財產協議,約定贈與財產夫妻共有的,算共同財產。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夫妻婚內贈與,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財產無償給予夫妻另一方。
一、夫妻間贈與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有明確的贈與和受贈的意思表示。
(2)必須有轉移特定財產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如果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非指定于特定物的物權轉移,而是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內財產選擇一般共同共有或限定共同共有的形式,則不能認定為贈與。
(3)必須是對特定財產的贈與。如果標的物涉及的是概括的婚前財產,則應當認定為財產制約定而非贈與。
(4)贈與物系贈與人的婚前或婚后個人特有財產。
二、夫妻間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目的不同。前者僅改變一項特定財產的權利歸屬,不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后者在于夫妻通過選擇雙方約定的財產制,從而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
2、涵蓋內容不同。前者通常只是通過合同約定改變某項特定財產的歸屬,并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后者對夫妻的財產均有約束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續使用,并決定夫妻現有以及將來財產的歸屬和管理。
3、效力不同。前者是單純的贈與合同,只發生債權效力,物權變動仍需要遵循物權法的規定;而后者能夠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需嚴格遵照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動要求,但夫妻財產約定在對外效力上,除非第三人知曉存在該約定,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贈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夫妻受贈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贈與人沒有指定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過如果贈與人在贈送財產時指定財產僅歸一方所有,那么即使財產是婚內所得,也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歸個人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老公把房子贈與妻子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老公把房子贈與妻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的房產屬于贈與人的財產,受贈人只擁有受贈的權利。但是,如果受贈人是夫妻之一,為了保護贈與人的權益,受贈人可以將贈與的房產加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受贈人就可以共同管理、使用房產,而不會影響贈與人的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相關法律規定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該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綜上所述,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贈與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受贈人,可以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丈夫或妻子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
贈與的財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則歸財產所有。而對于贈與這種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的判斷,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共同財產。只要雙方約定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受贈人時明確指定財產只歸受贈人所有的,則財產屬于受贈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受贈人的配偶無權要求分割,仍歸受贈人一方所有。反之,沒有上述情況出現的,則受贈人在婚內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不一定。
1、共同財產中一般包含贈與所得財產,但是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下列的資產,判定為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在婚后雙方所獲得的工資和獎金屬于雙方共有;
(2)雙方在進行生產,經營的時候,所獲得收益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所獲得收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了知識產權方面的申請,并由此所獲得收益,屬于雙方的共有財產。
婚后父母贈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雙方的歸于個人的財產:
一是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
二是雙方中由一方因為身體受到的了傷害而獲得的醫療的補償款,殘疾人賠償款等相關內容。
三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了確定的只歸于夫妻中一方所得的財產。
四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財產。
在這里需要重點注意的是第三款中的對于遺產或者贈與的財產的規定。根據最高院對于婚姻法中若干問題的第7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相應的不動產的情況下,其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此時根據第三款規定進行處理。由此,我們可以推定一點是,當一方的父母離去之后,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繼承或者贈與合同的說明,可能會被判決到共有財產之中,但是如果有進行相應的說明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贈予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如果再加上對方名字?
你的父母在贈與你的時候明確指明是贈與你的個人財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是贈與你自己的房子,應該屬于贈與你們夫妻兩個人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如果再加上對方的名字房子肯定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內贈予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內贈予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除非是在贈予時,對方明確表示該財產只屬于夫妻一方所有,這樣的財產才屬于個人財產。比如在結婚之前,父母贈送房屋時,若是沒有明確指出只是贈送給自己孩子的,那么就屬于共同財產。
一、婚內贈予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1、一般情況下算夫妻共同財產,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贈與的財產是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沒有則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接受贈與的為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3其它情況。
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實際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對共同財產不是很明確,在離婚時,往往造成一方轉移或隱匿所得收入,而對方無法知曉或追查,導致在分割時無法平等均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共建夫妻共同賬戶,一方特別是經濟實力弱勢一方,應當對夫妻共同收入情況了解清楚或有記賬記錄等,當提起離婚訴訟時,在立案的同時,為了防止對方轉移或隱匿財產,可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有利于訴訟程序結束后的分割執行。
二、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063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在婚內的一切合法的財產收入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的財產如果明確是贈與給個人那么就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來解決相關問題。
婚后贈予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如果再加上對方名字
婚后贈予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如果再加上對方名字也會被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中,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可以約定為個人財產外,一般都被視為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贈予另一方配偶一套房產,并且該房產加上了另一方配偶的名字,那么該房產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贈予方在房產過戶時未將該房產過戶給自己的配偶,但因為房產加上了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因此也會被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贈與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即使是婚后贈與,贈與的這部分財產也屬于受贈人所有,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該財產贈與誰,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并且贈與合同中未確定歸一方的,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