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繼承權如何公證?繼承公證的作用是什么?

導讀: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那么,2021繼承權如何公證?繼承公證的作用是什么?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一、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不動產所在地是指不動產位置所在地。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所以,對于繼承權的公證地確定,如果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繼承權公證作為公證業務中一項比較復雜的業務工作,其核心是通過對一系列證據和事實的認定來確定當事人的繼承人資格,其直接涉及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認定,充分體現了公證員所具有的準法官角色和職能,這對繼承權公證證據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表現為:(1)對公證機構自身而言,證據審查不僅可以確保公證文書的高質量,進而還可提高公證在社會群眾中的公信力。(2)對當事人而言,證據審查可以積極的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3)對社會而言,認真、仔細的證據審查與高質量的公證文書對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總之,公證證據是每一份公證書真實性、合法性所懶以存在的基石,公證人員能否全面準確審查公證證據是關系到公證質量優劣的關鍵所在。
司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配合做好降低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13〕39號)。通知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辦理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公證,執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按降低后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即2013年10月1日起,辦理繼承公證收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收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2%收取,
2、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