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質押物如何處理

導讀:
當下日常生活中,債權轉讓抵押權的事情很常見,但是了解的人不是很多。質押主要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那么,債權轉讓質押物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質押物如何處理
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對于債權轉讓質押物的處理。
哪些可以用作質押物
1、 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額可轉讓存單(記名)等。
2、憑證式國債:1999年后(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3、保險單:與我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具有現金價值并能隨時變現的人壽保單(無保底的投資聯結型保險單除外)。
4、黃金:包括實物黃金和記賬式黃金,實物黃金包括我行自營或代理買賣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我行銷售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以上);記賬式黃金質押目前僅限于我行開辦的記賬式黃金業務。
5、其他依照農業銀行制度辦法規定可質押的權利憑證。
由此可見,像黃金、保險單、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單都可以當做個人質押貸款的抵押物。個人質押貸款還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額本息、等額本金、一次性還本等方式,具體采用哪些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還款能力而定,如果想減輕還款壓力的話可以選擇等額本金的方式,只是這樣的話總利息會多一些。
質押債權轉讓的幾種方式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