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

導讀:
公司破產會實行清算,目的主要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實務中,如果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一般會開庭召集申請人和債務人雙方,對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受理條件進行審查。那么,破產清算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
破產清算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
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的保護方法如下: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1、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2、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4、債權申報權;
5、更換清算組成員。
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破產清算怎么賠償債權人
要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人無法從公司得到清償或者得不到足額清償,有權向清算組成員要求侵權損害賠償。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四)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債權人和第二債權人區別
我國法律并沒有第一債權人和第二債權人之說,但可以轉讓,轉讓后法律沒有說明是第二債權人。
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第三次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Cd)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