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與對策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隨經濟發展迅猛,機動車數量急速增加,隨之而來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逐年上升。訴訟結束后,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涌入執行程序。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壓力大,且對社會穩定影響很大,矛盾極易激化。筆者試著對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和對策。
原因分析:
一是對被執行人的執行難:1、被執行人個人無賠償能力2、被執行人長期在外,或躲避法院的執行3、被判刑被執行人暫無賠償能力
二是對涉及交通肇事車輛的執行難:1、缺乏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銜接2、對肇事車輛的變現難3、對肇事車輛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未引起重視
三是對保險理賠款執行難:1、保險公司不協助或拒賠
2、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制度不夠快速方便,保險公司在制定格式條款時,投保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建議和對策:
1、加大對賴帳者的執行力度。對長期在外或有意躲避法院執行的賴帳被執行人,可以告知申請人法院執行110的報警電話。以被執行人身份證號到各銀行查詢其使用存款帳號,扣劃其存款。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協作。
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保障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如已扣留肇事車輛的,提前告知當事人可能返還機動車的期限以及協商不成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充分利用好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
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上加強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控制,以緩解執行時的壓力和難度。法院對于經濟困難需要司法救助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可適當放寬訴訟保全應提供的擔保數額。有些特殊案件中,根據受害人的傷情需要,可以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以確保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治療。
4、加大對理賠款的執行力度。
法院可向保險公司發出到期債權通知書即按照執行被執行人的債權處理。保險公司如未提出異議,可裁定對保險公司執行如按規定提出異議,法院是不主張執行但可以告知申請人對保險理賠金可以提起代位訴訟。
5、完善對受害人的執行救助基金。
目前,大部分法院已積極與政府協調,并取得有力支持。即由政府財政撥付專項款項,建立了執行救助基金。在執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執行法官對案件中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又確實困難而得不到及時賠償的,通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后給予適當救助。一方面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社會救助,減少其上訪鬧事另一方面緩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壓力。但實際操作中執行救助基金的范圍比較狹小,程序還不盡完善,要求也比較嚴格。可適當方寬救助對象的范圍,增加適當的數額和批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