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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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二、原告需向法庭提交的證據
1、原告身份及戶口性質的證據:身份證、戶口本、小孩出生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書(居委會、村委會及派出所蓋章,適用死亡案件)、親屬關系公證書(適用死亡案件)。
2、證明被告身份的證據:
被告工商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行駛證被告身份證、駕駛證。
3、證明交通事故及保險情況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證)。
4、原告傷情的證據:
醫藥費發票、住院病歷、出院證明書、疾病診斷證明書、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發票、喪葬費發票。
5、誤工費證據:
單位扣發工資的證明、勞動合同及工資表、存折(含歷史交易記錄)、社保單、工作單位工商登記資料等。
6、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
居住證、居住轄區居委會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發生前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明、勞動合同及工資表、存折(含歷史交易記錄)、社保單、工作單位工商登記資料等。
7、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
身份證、戶口簿、小孩出生證、結婚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兄弟姐妹人數證明、無收入來源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書(居委會、村委會及派出所蓋章,適用死亡案件)、親屬關系公證書(適用死亡案件)。
8、受害人死亡的證據:
死亡證、火化證明。
9、交通費證據
汽車票、出租車票、火車票、飛機票等。
10、其它可能需要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