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導讀:
處理民事糾紛,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過了訴訟時效就不會有勝訴權了。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那么擔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處理民事糾紛,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過了訴訟時效就不會有勝訴權了。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擔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處理民事糾紛,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過了訴訟時效就不會有勝訴權了。如擔保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的訴訟時效,那么擔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呢?對于這個問題,律師365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這就明確地告訴我們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是擔保債權的存續時間?!俺狻庇小芭懦?、“排斥”的意思。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權利即歸于消滅,原先的權利人不僅失去了勝訴權,而且連訴權也已喪失。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二、擔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并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盡早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期間的終結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請求權持續存在。一但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義務的要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以實現,保證期間即告終結,隨之而來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日期在兩種保證中各有不同。訴訟時效起算后,時效能否中斷和中止的情況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義務與否要看主債務人的財產經過判決或仲裁并依法強制執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證人過早退出訴訟,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于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礙了訴權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時效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即無論是一般保證債務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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