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的債權怎么處理

導讀:
企業破產后涉及的債權人有少則幾十家、多則上百家,破產清算作為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全面清理,因此對于破產債權順位的認定至關重要。那么,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的債權怎么處理?
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的債權怎么處理
企業破產案件中無爭議排在清償順位第一位的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企業破產債權的清償順位,但是法律仍有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破產管轄的法院有哪些管轄權
1、地域管轄
破產法第3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后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企業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屬于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資產承擔,所以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有限公司破產,以注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注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比如注冊資金額是10萬元,欠債30萬元,那么承擔賠付債務10萬元。在清償10萬元債務之后,不會涉及公司股東個人資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肯定是由于資不抵債的原因造成的。由于是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有限賠償,所有的清算都是在公司全部資產這個框架內完成。在公司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出資人不需繼續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繼續清償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破產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要點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生效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
3、債務人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期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4、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況,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