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回購屬于非法集資嗎

導讀:
資本市場金融領域,債權轉讓會簽訂相應的合同,一般都是以書面合同來進行呈現。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的這種可能性并不是沒有的,因為當初在轉讓的時候就是存在著欺騙和非法占有的這些目的的。那么,債權轉讓回購屬于非法集資嗎?
債權轉讓回購屬于非法集資嗎
[債權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將自已債權出賣或(贈予給第三人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觸管理規定,向社會集資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債權轉讓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1、看形式要件一一是否合法;
2、看主觀要件一一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看行為方式一一是否使用詐騙方法。
4、看人數范圍一一非法集資是向社會人數越多越妓;債權轉讓是個體對個體的單一行為。
5、債權轉讓也可能是非法集資采取一種詐騙方法。
債權轉讓涉及非法集資怎么處理
如果明知是非吸的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無效;若不知情,有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依據該條文,第十一項“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不具有債權轉讓的真實意思,以虛假債權轉讓為名義非法吸收資金。毋庸置疑,這是一種非法集資。
故意轉讓非法集資形成的債權屬于非法集資。依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因非法集資形成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一律無效。在該種情形下,轉讓非法集資形成的債權的效力值得研究。但肯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轉讓非法集資形成的債權屬于非法集資。以“債權轉讓”為名義,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屬于廣義的非法集資。《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依照證券法的一般理論,等額分份、可以轉讓的投資性合同屬于證券。債券是一種證券,而債券的本質是一種。
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三是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