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嗎

導讀:
債權申報是破產程序中債權清償的必備程序,所附的條件或者期限為終止或者解除債權的效力標準,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那么,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嗎?
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嗎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未到期債權、附利息或附條件、期限或訴訟仲裁未決債權可以申報,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債權申報的一般范圍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債權人申報債權向誰申報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公告指定的債權申報地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
1、申報債權的金額,包括本金債權和孳息債權。申報債權附有利息、罰息、違約金、滯納金的,應計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未成就的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權,可以申報;
4、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
5、有財產擔保的,應提交有關證據;
6、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債權或債務的連帶情況;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9、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10、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對人的實際損失金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1、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不知債務人破產事實而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請求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2、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不知債務人破產的事實而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請求權,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3、職工債權,即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14、申報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破產案件、進行債權申報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