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

導讀:
債權轉讓可能是高頻常見詞匯,對于法律從業人員而言,其并不陌生,鑒于民法典對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不得轉讓”有限制性規定,那么,哪些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今天,大律網律師就帶大家大家了解一下“債權轉讓”那些事。
哪些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為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
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
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為,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恤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特別說明的是,此處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而不是依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一般民事權利。
比如: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等等,均不屬于本條規定之范疇。
債權轉讓限制的條件是什么
1、主體方面的限制。
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格式合同的解釋限制。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第三百九十五條 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以上四點說明,債權轉讓雖說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