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債權聲明需要公證嗎

導讀:
債權是一種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債權人可以作出聲明放棄債權。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是可以放棄部分債務人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如果不償還的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接下來就由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的關于放棄債權聲明書需要公證嗎的相關內容。
放棄債權聲明需要公證嗎
我國《民法典》并沒有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一定要進行公證,只要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放棄聲明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債權人放棄債務的成立條件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
放棄債權聲明書能反悔嗎
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聲明書的內容真實、合法則該聲明書就是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
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