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導讀: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呢?接下來請大家和小編一起閱讀吧,希望能對大家有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呢?接下來請大家和小編一起閱讀吧,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一)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受害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傷殘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金。
(二)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1、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對于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還有什么問題,大家都可以進入我們律師平臺進行一定的了解,并且我們網站有專業律師給大家提供相應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