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權是否優先刑事追償權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將抵押物交給債權人,當債務人無法照常償還債務的時候,那么抵押物就會被拍賣,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那么關于民法典抵押權優先刑事追償權嗎?下面由大律網律師事務所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抵押權是否優先刑事追償權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二、債權優先受償的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