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分享取保候審的人員判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是相對比較輕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符合條件的嫌疑人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那么取保候審的人員判有期徒刑怎樣執行?
一、大律分享取保候審的人員判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大律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大律分享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如果您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點擊大律咨詢,會有專業律師為您在線一對一解答您的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