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如何實現

導讀:
普通債權質押,質權人可以優先清償其債權,債權質權的出質方式并未規定,但也有規律可循。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會出現兩種情況,因此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押時候要分清情況。大律網律師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債權質押如何實現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后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后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后,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于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后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后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后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哪些債權能夠質押
根據我國《擔保法》列舉的可以質押的債權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中的債權。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屆至時,倉單、提單提貨日期屆至時,雖然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上所載款項兌現,有權將倉單、提單所載貨物提取,但質權人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后不能占為已有,必須通知出質人,與出質人協商,或者用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提前償還債務,或者將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向約定第三人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這里第三人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債務履行屆至時債務人未清償擔保的債權,質權人有權實現其債權,但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所載的兌現或提貨日期尚未屆至,如果提前兌現或提貨,是加重了第三債務人的義務,是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因此,質權人只能在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屆至時兌現其上所載的款項,在倉單、提單提貨日期屆至時提取其上所載的貨物。
普通債權質押合同之效力
《擔保法》第75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以列舉方式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的類型,在第四項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中僅規定了以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可按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處理。那么普通債權是否也是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根據質押權的特征與立法目的,可以質押的權利須具備以下的特點:
1、權利應當是私法上的財產權,應當以財產為內容,可以用金錢來估價,人格權及與身份有關的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不得出質;
2、權利應當有可讓與性,如出質權利不能轉讓,不能變現,無法實現對債權的擔保,因此不能轉讓的權利設立質權無效,此類權利如繼承權。
3、權利應當具有特定性,持有權利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權利的實現。普通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具有財產內容,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可質押權利的一般特征,原則上應當可以作為質押標的。各國在立法上對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
以普通債權出質,質權并未存在于具體的財產上,權利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屬于請求權。擔保之債本身是一種請求權,如這種請求權又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為基礎,擔保之債的實現程度的保障程度較低。雖然證券債權也是請求權,但其受特別法調整,流通性強,實現方便,證券質押的擔保功能較強,普通債權質押顯然不具備證券債權質押的流通性,其擔保功能有限。因此對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債權必須可以轉讓,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設立質權,包括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該債權自然不能質押;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債權的不能質押,如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與身份、人身權密切相關的債權,如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2、作為質押標的的債權應當具備確定性,設定質押的債權數額應當確定,財產給付內容明確并具備現實的可履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