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能否直接實施強拆或進行偷拆?

導讀:
“違章建筑”能否直接實施強拆或進行偷拆?
在一些拆違過程中一些產權人會收到違建認定通知,有的是書面的,有的是口頭的,通知限定日期內自行拆除,不然將實施強拆,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強制拆除,以及被莫名其妙的偷拆的情況是否合法呢?
我們都知道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強拆是唯一的合法強拆,行政強拆已經被取消。所以即使是違章建筑,也必須由政府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經法定程序給予強制拆除,目前,我國強制拆除的執行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強制拆除行為,其余主體所實施的強制拆除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013年4月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又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訴“拆違”。
因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把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強拆的執行權細化。因此,對一些違法建筑的別墅的強拆主體需要依法。
合法強拆只有司法一種情況,偷拆更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對于違法強拆和偷拆,作為被拆遷人是有救濟權利的,除非自己放棄。
拆遷無小事,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建筑物都是其重要財產,在認定違法建筑和拆除時都是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的,違反程序或不符合程序規定都是違法行為。
對此,你有什么看法呢,你是否也遇到過此類法律難題,說說你是怎么樣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