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有哪些?有什么職權?

導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指的是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既分工明確,各盡其責,又互相配合,相互制約。這里的專門機關是指哪些呢?它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指的是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既分工明確,各盡其責,又互相配合,相互制約。這里的專門機關是指哪些呢?它們有哪些職權?
一、哪些屬于刑訴中的專門機關?
刑事訴訟活動是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的。這些專門機關是指:
(1)公安機關。這里是廣義的公安除了公安機關還包括其他的偵查機關即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和海關緝私部門。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公安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2)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訴中檢察機關既是公訴機關又是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3)人民法院。國家的審判機關。唯一有權審理和判決有罪的專門機關。法院是相對獨立的是指導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査。
(3)對于公安機關偵査的案件,進行審査,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査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我國人民法院擁有以下職權:
(1)審判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
(2)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有權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等問題做出解釋。
(3)指導權。是指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職權。
(4)司法行政權。各級法院機構都設有主管審判工作的相應組織,行使有關審判行政方面的職權,但是由于不享有關鍵的人事任免權,因此我國法院的司法行政權是有限的。
(5)司法建議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為時,有權向相應機關提出建議做出處理。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它們相互配合又各有所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