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國家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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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國家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二、行政賠償的慨念及范圍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孫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橋市###############。
聯系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大石橋市石橋管理區xx路步行街內,法定代表人####,院長。
請求事項
依法賠償賠償請求人房屋被拆除直接經濟損失及因依法維權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支出共計人民幣元。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1月###日,大石橋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大政補決字【2011】第####號征收補償決定,在大石橋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簽約期限內,賠償請求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能就征收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5月10日,大石橋市人民政府向大石橋市人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大行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后2012年月日賠償請求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賠償請求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2016年5月10日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行再#####號行政裁定,依法撤銷(2012)大行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錯誤的作出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并實施司法拆除的行為,致使請求人面積為㎡的房屋被拆除,給請求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請求人的財產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之規定,請求人作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依據該法第七條,大石橋市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現請求人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請貴院依法作出處理。
此致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請求人: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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