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合同簽訂35年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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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合同簽訂35年受法律保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耕地承包的期限最長是30年,如果簽訂承包期為35年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對進入流轉程序的流轉行為,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流轉合同,但要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
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指導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并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送發包方、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各備案一份。以轉讓形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后,再簽訂流轉合同,合同簽訂后要將全部合同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后才能生效。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