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需!誰說違章建筑拆了不賠償?

導讀:
如有法律問題,可致電律師。
前言
行政機關違法建筑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本身的價值及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予賠償。
但行政機關未通知相對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應當承擔對建筑材料殘值的賠償責任;對相對人存放于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舉證義務,損壞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王女士是北京懷柔區某鎮村民,2004年3月14日,王女士作為承租方,與出租方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王女士租賃該村壩南豬場的土地0.45畝,租賃用途為養殖,并于2004年至2012年共建成房屋21間,后因養殖業不景氣,王女士將所建房屋用于向外來人口出租。王女士自認建設房屋未取得土地、規劃部門的審批手續。2014年5月,因環境整治工作需要,鎮政府組織人員將王女士在其租賃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予以全部拆除。
王女士將鎮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經(2016)京0116行初6號行政判決(2016)京03行終292號行政判決認定,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被判決確認違法。
2016年5月,王女士向鎮政府書面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鎮政府賠償各項損失643895元。鎮政府口頭答復稱對違法建筑不予賠償。王女士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鎮政府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王女士建筑殘值以及房屋內財產損失共計8400元。
(二)律師解讀本案中,雖然涉案房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系王女士私自建造,但涉案建筑被強制拆除后建筑材料應歸王女士所有。本案中,鎮政府自認實施強制拆除后,在未通知原告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情況下,便自行對拆除物料予以清理,故鎮政府應對其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相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涉案現場已不存在,且王女士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建筑被強制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殘值情況,法院最終結合涉案建設的房屋間數、建筑材料、建設時間以及強制拆除等情況,酌定賠償數額。關于王女士房屋內存放的財產情況,鎮政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強制拆除時屋內已無財產,法院根據王女士一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該房屋內財產損失予以酌定。
轉自: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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