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

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作出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為何認定書遲遲不可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復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
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
一是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反復做檢驗、鑒定、詢問、調查等;
二是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布有利于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飛了,因為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后認定責任;
四是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五是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說明交警有時要么遲延宣布,要么倒簽日期。
不管怎樣,關于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后認定、遲延宣布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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