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天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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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天出來
1、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4、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