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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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現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對該司法解釋逐條作出如下釋義: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條文理解]
本條司法解釋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從民事審判角度而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系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
第三、本著司法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告之內容一般包括:(1)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律后果與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導致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對瑕疵結婚登記相關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應當是啟動行政程序。(3)行政復議并非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沒有時間限制,除非婚后無效情形消滅。但是,如果選擇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請注意《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審判實務]
結婚登記瑕疵情形比較復雜,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結合司法實踐中不同性質的案例,對如何處理結婚登記瑕疵糾紛進行類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對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認為彼此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其前提是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訴訟時應向法院提供證明婚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如一方對配偶身份提出異議,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涉及到民政部門。從民事審判角度來講,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同時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門解決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他人代理或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的認定和處理:
一方或雙方沒有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這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為,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結婚行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辦理,其宗旨在于保障當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結為夫妻關系,這是婚姻成立的本質特征。但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其締結的婚姻一律無效。換句話說,即便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部門也會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婚,并完成了結婚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登記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的。
(2)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結婚,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
由他人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結婚意志,如果被他人冒名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因一方未達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結婚的情形并不少見。(1)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當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若當事人堅持自已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3)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法院可以依法繼續進行審理。(注意:如果當事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證的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只對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及于他人。我國對婚姻關系的確立采取的是登記主義模式,記載于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才是行政機關許可締結婚姻并承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行政機關頒發的結婚證實際確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證件之人與持有真實身份證件之人夫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關系,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形式撤銷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效力。根據行政行為的相對性,該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
4、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在此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沒有明確的被告被駁回,此種情況該如何救濟?
一方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等證明材料騙取結婚證,其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婚姻登記機關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然已經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機關進行認定或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認定。鑒于于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此類問題,受騙一方的救濟途徑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
5、涉及結婚登記程序是否完成的糾紛處理
結婚登記程序依法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二是應當提交必要的證件或材料;三是由婚姻登記人員進行審核準予登記后,領取結婚證。從實踐中看,有些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時,因欠缺相關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暫時不發放結婚證書,待當事人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放,在此情況下,結婚登記實際上并沒有完成,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
6、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發放結婚證的效力
現實生活中,違反規定跨地區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擅自為雙方均非本地常住戶口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沒有辦理涉外、涉港澳臺等婚姻登記的授權而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在辦理登記時沒有違反其他規定,雙方當事人系完全自愿結婚,完成了結婚登記程序并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法院應當認定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結婚證有效,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7、當事人結婚時,因怕麻煩沒有到登記機關登記,而是托熟人代領了結婚證。后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幾年。后發現此結婚證在民政部門沒有登記存根,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
對于這種情形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結婚證的產生是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果,審核登記是頒發結婚證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導致應有的審核行為沒有載明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完全是登記機關的責任。登記機關頒發了結婚證就代表了國家認可這一婚姻的成立,該婚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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