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起算

導讀:
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起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
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起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起算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據此,一般認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對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時效規定》)第六條指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但是,對未約定履行期限,且履行期限不能明確的合同,除了債權人催告以及債權人第一次催告后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兩種情況外,實踐中至少還存在以下四種典型情形:
第一,債權人長期不進行催告,且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債務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反推之,債權人也可以選擇暫時不要求履行。根據私法自治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應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對當事人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之意思表示應予以必要的尊重,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外,在此情形下,也根本無從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時效起算點。因此,對于此種情形應認定為訴訟時效未起算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