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破產的債權申報程序

導讀:
我國越來越龐大的法律系統,才能使得相關的法律越來越清晰明了。所以嚴格遵守法律并不僅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成為法律對我們的要求。所以不管什么都要按照法的規定走程序,要是不符合法
我國越來越龐大的法律系統,才能使得相關的法律越來越清晰明了。所以嚴格遵守法律并不僅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成為法律對我們的要求。所以不管什么都要按照法的規定走程序,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擔保人破產的債權申報程序。
一、擔保人破產的債權申報程序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破產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p>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2)債權的訴訟時效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二、破產債權的定義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三、主債務人破產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1、先要明確擔保人是何種類型擔保。如果是保證人則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擔保,則只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2、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債權人應向法院申報債權。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債務人清算無法還清的債務,由保證人負責清償。《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擔保人破產的債權申報程序的相關內容。我們既然生活在這個法制的社會中,我們就要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話,所有的程序和辦理的相關資料也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