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導讀:
財產繼承的方式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這幾種,一個是被繼承人生前立了遺囑指定繼承人,一個是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指定繼承人,而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時繼承人之間可能會簽訂財產繼承協議,那么財產繼承協議需要公正嗎?下面大律網小編就對這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財產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財產繼承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不經過公證的財產繼承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