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相互存在借款是否自動抵消

導讀: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和朋友、親戚之間可能會在不同的時間和場景下發生相互借款幫助的情況,這時就會產生相互負債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相互存在借款是否會自動抵消呢?下面將由大律網的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民法典中相互存在借款是否自動抵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消,抵消在抵消通知到達對方的時候生效,所以不會自動抵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債權溯及抵銷條件成就時消滅有哪些具體效果
1.自抵銷條件成就時起,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二人互負的債務,未必均附有利息債務,即使均附有利息債務,其利率亦未必同一。不過,所有這些,均與抵銷的效力無關。若于抵銷條件成就后債務人的一方已付利息于另一方,嗣后因抵銷而使債的關系消滅,則另一方受領的利息即屬不當得利,應負返還利益的義務。
2.自抵銷適狀發生之后,一經抵銷,債的關系即已消滅,自然不成立債務人遲延責任,如為債務遲延而給付遲延利息,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利益。債務人的違約金債務亦歸于消滅。
3.抵銷的溯及效力對于已發生的法律事實不發生影響。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終止合同的,債務人的債務嗣后縱因抵銷而不存在,亦不得認為終止權的發生原因溯及地歸于消滅,合同仍然有效。
4.債權的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主張抵銷時,縱其受讓的債權及債務人供抵銷的債權,于受讓以前均已屆清償期,所謂抵銷條件成就亦于債權的讓與具備對抗要件時始行發生,尚非以清償期為準。蓋債權讓與以前,債權的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原未互負債務,自然抵銷條件尚未成就,應待債權的讓與對于債務人具備對抗要件時,方始發生。
需要注意,抵銷要在進行抵銷的意思表示的當時抵銷條件已經成就,如果在適于抵消后又因更改、清償、解除等原因致使抵銷未成就的,那么,抵銷的意思表示也就因缺乏其成立要件而不得產生溯及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