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以股權轉讓為擔保合法嗎

導讀:
進行貸款活動時,為了債權的安全,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而債權擔保有不同的方式,例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保證人保證等,那么貸款以股權轉讓為擔保是不是合法?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貸款以股權轉讓為擔保合法嗎
為貸款提供擔保時,應當以股權出質的方式為貸款擔保。股權轉讓是指股東轉讓股權給受讓人的行為,不能為貸款提供擔保,股權轉讓擔保貸款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于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