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的作用是什么

導讀:
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很多,而借貸是債務產生最多的一個原因,進行借貸的時候,債權人有收取債務人利息的權利,而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的安全,可以進行債的擔保,那么債的擔保的作用是什么?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債的擔保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對象,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后,原則上并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復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于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占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愿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里得以充分顯示。
民法上債的擔保主要包括哪幾種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二)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
(三)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
(四)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