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認購書如何追究違約責任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購房商品房時,有些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并且交納一定數額的意向金,確定購房者會購買房屋,但認購書不是購房合同,那么只有認購書怎樣追究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只有認購書如何追究違約責任
簽訂認購書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構成違約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承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認購合同與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合同載體包括認購書、訂購書、優先購買協議等文書。作為購房意向書或者是認購書來說,只是雙方就是否購買這個房屋達成一種意向性的協議,對房屋的一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包括進去,需要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一個房屋的買賣關系的成立。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預約與本約之關系,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