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職務犯罪輕刑化

導讀:
職務犯罪的主體一般是指國家機關作人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活動的,也會構成職務犯罪,那么怎樣應對職務犯罪輕刑化?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如何應對職務犯罪輕刑化
職務犯罪只能在具有法減輕、從輕處罰的情形下,才能減輕處罰,例如有自首、立功、積極退贓等表現。如果量刑明顯偏輕的,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即國家干部。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方面內容:(1)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公司、企業等單位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一些具有國有資產成分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當中,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而派駐的管理人員:(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