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行賄應否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
行賄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行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行賄罪。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刑事犯罪是由于他人強迫而造成的,被脅迫犯罪屬于脅從犯,那么被迫行賄是不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被迫行賄應否追究刑事責任
被迫行賄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強迫情形消失后,當事人主動報案說明情況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哪些人
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