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是否屬于刑事責任

導讀:
與他人產生糾紛時應當以協商等友好的方式進行處理,暴力往往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只會讓糾紛越演越烈,進而導致雙方大打出手作出一些其他違法犯罪的行為,那么打架是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打架是否屬于刑事責任
打架是不是屬于刑事案件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打架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情節較輕的,屬于較輕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