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并罰的標準

導讀:
2019年7日深圳一27歲女子獨自游華山時遇害,殺害該女子的是一名90后男子,該男子將被害人身上的財物推搶走,并且對子女實施強奸行為,近日該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審理,那么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并罰的標準?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女孩華山遇害案宣判,數罪并罰的標準
依據檢察機關的控告,殺人男子涉及三項罪名,分別是強奸罪、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而殺人男子對故意殺人罪認定不服。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涉及數罪的,會進行數罪并罰,法院認為殺人男子罪大惡極,合并數罪進行處罰后,作出死刑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并罰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是緩刑適用的刑種條件。各國對于被判何種刑罰的人可以適用緩刑的規定不同,盡管有學者提出可以在判處無期徒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但我國刑法僅將緩刑適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為三年以下。其理由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刑罰裁量應當與行為人的罪行輕重和刑事責任相當。緩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是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根據對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種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還應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具體考慮的因素,司法實踐中一般考慮的犯罪情節有犯罪動機、是否過失、有無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是否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考慮的悔罪表現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此外還應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情狀,包括一貫品行、個人經歷、學歷教育、職業技能、犯罪歷史、生活環境、再犯可能性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為累犯是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刑法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難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