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簽訂合同前,一般由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的內容。而有些合同是屬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修改,那么民法典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以格式條款為內容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