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導讀:
建筑工程大多數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實行備案制度,質量缺陷經過補強加固后,經設計單位復核驗算,認為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可以參加驗收。那么,建筑工程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建筑工程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1、工程質量發生一般事故(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下)對該項目部處以2000-5000元罰款。
2、工程質量發生嚴重事故的(經濟損失5-10萬元)對該項目部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
3、工程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對該項目部處以5-10萬元的罰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拖延不報者,一經查處,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罰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內的工程,發生質量投訴,給企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責任單位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投訴到公司的,罰款5000元;投訴到區主管部門的,罰款8000元;投訴到區級以上的,罰款15000元;造成媒體曝光,對公司聲譽帶來極壞影響的,罰款20000元以上。
6、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巡回檢查或拉網大檢查,下達的質量隱患,項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復報告,或整改不徹底的,罰款500-2000元。
7、因質量隱患,受到上級批評,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工程,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工整頓處理,并對項目部處以5000-20000元罰款,并在公司內部給予通報批評。
8、在工程質量方面被媒體曝光而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20000元以上的罰款。
9、地基、基礎與主體等分部工程,經質量監督機構驗收不合格,地基、基礎分部罰10000元,主體分部罰20000元,主體結構抽檢存在問題,罰款5000元。
10、出現一次質量事故或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受到投訴的單位,年終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一票否決。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就是說 30人以上 包含30
安全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報告階段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會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2小時以內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同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工會、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單位發生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立即上報事故情況。
2、事故調查階段
事故調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由人民政府、安監、主管部門、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視情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組成員如與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調查組組長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
① 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②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③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④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 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取證是完成事故調查過程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事故現場處理。為保證事故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現場要進行保護;
(二)事故有關物證收集;
(三)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一是手機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四)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
(五)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及事故現場圖繪制。一是事故現場攝影、拍照,二是事故現場圖的繪制。
3、事故處理階段
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是兩個相對獨立而又密切聯系的工作。事故處理的任務,主要是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貫徹“四不放過”原則的要求。所以,事故調查是事故處理的前提和基礎,事故處理是事故調查目的之實現和落實。
(國家對發生事故后的“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經政府批復后,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07年第13號令)不同的,按照較大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應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4、事故結案階段
按照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有關機關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調查組牽頭單位,事故調查組及時予以結案,出具結案通知書。事故結案應歸檔的資料有: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8)發生事故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9)處理結果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根據該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而劃分的。安全事故一旦發生,企業的相關人員應將該事故的具體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由相關的管理部門到事故現場做好救援、調查等工作,再根據這些調查結果確定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