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是什么?

導讀: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第八章其他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那么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是什么?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第八章其他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交通運輸肇事買賣合同糾紛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認定交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肇事后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第一百二十七條 合同監督機關法律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第八十八條 概括轉讓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第二百九十一條 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駕駛人員在發生第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質量擔保交通事故后,應當第一時間對傷員進行救治,并報警由交警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部門根據事故現場的勘查情況來進行責任認定,但涉及到逃逸行為不管責任是否認定,都是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