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法轉分包怎么處罰

導讀:
工程違法轉分包怎么處罰
工程不允許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發包人發現承包人違反本條規定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協議質量、工期相應處罰條款承擔全部責任外,應當承擔工程總標價10%的違約金。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還應承擔由于解除合同迫使發包人重新招標引起的房屋銷售信譽受損帶來的損失。
網友認為:
請問第三條質量標準中的“只要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建設質量合格,即使其簽訂了一份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也同樣可以獲得工程價款”如何理解,合同無效不成立的話,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約束發包人;最終的工程價款是依據原來的合同還是另外協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其次,這個合同一般指的是雙方真實意思且實際履行的合同。
最后,這樣立法是有一定意義的,施工合同無效后雙方當事人應返還原物,但是在建設工程中,承包人已經將其支出物化在工程中,根本不可能返還,而且現在工程質量合格,那么“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不論是對發承包人還是社會成本來說,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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