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由哪五項費用組成

導讀:
建設項目是一種特殊的產品,一個建設項目是一個完整配套的綜合性產品。工程造價,構成和費用計算是進行基本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耗資額巨大,可分解為諸多個項目,同時也是有效地進行投資控制,不斷提高投資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那么,工程造價由哪五項費用組成?
工程造價由哪五項費用組成
工程造價費用組成: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工程費,規費和稅金。
工程造價費意義:
1、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花費的全部費用,即該工程項目有計劃地進行固定資產再生產、形成相應無形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的一次性費用總和。
2、投資者選定一個項目后,就要通過項目評估進行決策,然后進行設計招標、工程招標,直到竣工驗收等一系列投資管理活動。
3、在投資活動中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形成了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有這些開支就構成了工程造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工程投資費用,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就是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工程造價鑒定的幾種情況
(1)鑒定資料齊全條件較好的情況。這種情況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鑒定程序進行鑒定。
(2)鑒定資料不齊全條件較差的情況。鑒定人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原被告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的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鑒定資料幾乎沒有,條件很差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工程造價鑒定的中時有發生,具體以兩種原因為主。(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二)原建筑物已改變使用用途,為新裝修覆蓋或正在使用中很難進行現場勘測。
可以不做工程造價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①合同約定為固定結算價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已經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則對于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造價,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確定,無需啟動造價鑒定。但這種固定價款結算應有適用的前提,即如果實際工作內容與合同約定的范圍一致,或雖超出合同工作范圍但也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內,則工程造價應直接按合同約定包死,不應進行調整和鑒定。但如果實際工作內容與合同約定范圍不一致,或者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則可以就該部分啟動造價鑒定。
②對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③因當事人主觀原因致使無法進行造價鑒定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在實務操作中,此條規定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執行尺度并不一致,建議律師對此充分予以注意,特別是該條中提到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鑒定申請的情形。如前所述,法官既可以依據職權在訴訟過程中隨時啟動鑒定,但如果法官不愿意或認為不需要啟動鑒定,則也可以不啟動鑒定,直接依據舉證規則判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庭審中當事人也有權依據此條規定進行抗辯反對進行造價鑒定。這樣主張債權的當事人部分訴訟請求有被駁回的風險,這是應注意的。在實務操作中,北京法院通常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或允許當事人申請鑒定,從而啟動鑒定。外地法院則不一定允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鑒定申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