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詐騙70萬報案流程

導讀:
在當前的經濟社會中,工程款詐騙案例屢見不鮮,其手法多種多樣,涉及的金額也往往非常巨大。一旦企業或個人陷入此類騙局,不僅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可能會對信譽和后續經營造成長遠影響。因此,了解如何正確應對并報案至關重要。本文旨在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分析工程款詐騙案件,并提供相應的處理流程,幫助受害者盡快挽回損失。
在眾多詐騙手段中,工程款詐騙因其涉案金額大且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而備受關注。通常,這類詐騙會以虛假工程項目為誘餌,通過偽造合同書、中標通知書等手段騙取預付款或保證金。作為受害者,首先需要學會如何識別這些詐騙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對方提供的資質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工程是否存在以及資金流向是否透明等。
一旦發現自己成為工程款詐騙的受害者,應立即采取以下法律行動:首先,保存所有與詐騙有關的證據,例如轉賬記錄、通訊記錄、合同文書等;其次,盡快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詳細陳述被騙經過并提供相關證據;最后,根據案件情況考慮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和代理。
從法律角度來看,工程款詐騙屬于刑事犯罪行為,受害者報案后,警方將依法調查并追究詐騙者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解析:
工程詐騙!涉案金額近200萬元,判刑3年!
2023年4月,被告人甲隱瞞項目真實位置,以收取項目工程好處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陳某148萬元。同年5月,又采用虛構公司領導“黃崢”,繼續騙取陳某1項目工程好處費55萬元。案發前,被告人甲歸還被害人陳某167.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35.9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甲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案件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扣押手機1部返還被告人甲。
案件原文如下:
(2024)浙0402刑初112號
公訴機關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甲,男,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地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因本案于2023年7月5日被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取保候審。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嘉南檢刑訴(202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甲犯詐騙罪,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任黎、檢察官助理王琳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甲、辯護人乙到庭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4月,被告人甲隱瞞項目真實位置,以收取項目工程好處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陳某148萬元。同年5月,又采用虛構公司領導“黃崢”,繼續騙取陳某1項目工程好處費55萬元。案發前,被告人甲歸還被害人陳某167.1萬元。
2023年7月5日,被告人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案發后,被告人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人陳某2、劉某、移某、張某、馮某、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甲的供述與辯解、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支付轉賬憑證、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交易流水、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營業執照、勞務合同、任職證明、諒解書、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35.9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甲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甲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甲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前后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被告人甲手機1部被公安機關扣押。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主動到案后如實主要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辯護意見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納。被告人甲回到社區后,應當接受社區矯正,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扣押手機1部返還被告人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重復起訴工程款,是否涉嫌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按照這個解釋,牟利的虛假訴訟就可能定詐騙了。該解釋的邏輯是,虛假訴訟是手段,非法占有財產是目的,屬于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但實際上,這種明著以打虛假官司來謀財,是不同于傳統詐騙構成元素的,對方的損失也不是因為被騙,而是被打官司輸了。所以,該司法解釋有檢討之處。而律師要在個案中無罪辯護,挑戰司法解釋,是很難的。
面對日益猖獗的工程款詐騙行為,企業和個人必須提高防范意識,掌握正確的應對措施。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