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證據

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由于涉及多方主體、長周期施工以及復雜的技術要求,合同糾紛并不鮮見。一旦發生爭議,有效的證據收集和利用便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環節
證據的類型與重要性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證據類型多樣,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合同文本、工程變更記錄、支付憑證、施工日志、質量檢驗報告、現場照片及視頻等。這些證據對于證明合同內容、履約情況、違約責任等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的合法性原則
律師在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首要任務是確保所使用證據的合法性。任何非法獲取的證據都不能被采納,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證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證據清單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
五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要提供什么證據
1、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是: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幾個常見問題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工程合同糾紛要收集哪些證據
(一)企業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的資格證明,開戶銀行和帳號。起訴狀上的原、被告名稱,須與營業執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體已變更、合并、關閉,需加以說明,并提供被告現在的準確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三)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文書、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復制件須經過核對。
(四)送貨、提貨、托運、運輸、驗收、發票等憑證。
(五)貨款、工程款、運輸費、保管費、租賃費、轉讓費、勞務費、酬金等結算憑證和有關財務帳目的復印件。
(六)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七)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依據、計算辦法及有關證明。
(八)起訴前自行協商或通過有關部門處理的有關憑證。
(九)其他與訴訟有關的依據。
證據的責任分配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往往對證據的保存負有各自的責任。如一方未能妥當保存相關證據,可能會在糾紛中承擔不利后果。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會詳細分析證據保存責任的歸屬,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證據的呈遞與質證
法庭上,各方提交的證據將接受法官和對方的審查,即所謂的“質證”階段。律師需具備扎實的證據法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才能有效地呈遞并捍衛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在實際的法律實務中,正確處理證據問題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關鍵所在。因此,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我們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的專業律師,以獲取更為準確和專業的法律服務。




